創業公司設置股權的三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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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股權結構設計有三個目標:
第一,有利于控制權穩定。不一定說要控股,但是一定是有利于公司創始人控制權的穩定;
第二,有利于人才引進。如果一開始的兩三個合伙人就把百分之百的股權分光了,后期引進人才時就比較困難了;
第三,有利于資本介入,不給公司未來融資添堵。投資方判斷一個項目值不值得投,很重要的角度是看股權結構合不合理。
1、解決控制權的問題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由此可見,對于實際控制問題,一般會涉及兩個比較關鍵的持股比例問題:
(1)持股51%:因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此處雖然規定為“出席會議的”,但為確保決議有效通過,作為實際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為對于公司重大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通過,“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如果發起創始人意欲掌控公司全部經營決策活動,其持股比例或掌握投票權比例應高于三分之二(絕對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對控股)。
2、解決團隊激勵的問題
可以通過預留一部分股權給需要激勵的團隊成員。
任何一個公司都需要大量的人才,高級別的人才不僅僅是看重公司的工資,更看重是否能享受到公司成長的紅利,這個時候股權或者期權就是最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工具。
因此,創始人在設置創業公司的時候一般要預留20%左右的股權給未來的核心團隊成員。
3、解決退出機制的問題
不談退出的股權架構設置就是耍流氓。
退出機制具體可分為創始合伙人退出、投資股東退出、股權激勵股東退出等三大類。其中創始合伙人的退出尤為關鍵和重要。
太多的創業者因為設計不好創始合伙人股權架構和退出機制,導致最后內斗散伙倒閉,這是創業者需要邁過的生死劫。合伙規則一定要寫入章程,親兄弟明算賬。不要期望別人永遠和你一條心。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伙人預期。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此外在股權搭建的時候就要約定:
1、離開的時候,幾年之內不能做這個事。
2、要是做了這個事,你的股權將被收回。
總而言之,創業者在創業公司股權架構設置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以上三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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