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編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澇、山洪、臺風暴潮等災害事件的防范與處置工作,保證城市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防洪法》、《水法》、《防汛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制訂的有關方針政策;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流域規劃及城市防洪規劃等專業規劃;已批準的防洪調度方案、流域防洪預案及上一級或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的防洪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適用于自然或人為因素導致的城市市區內洪水(含江河洪水、冰凌洪水以及山洪等)、暴雨漬澇、臺風暴潮等災害事件的防御和處置。
1.4 工作原則
貫徹以人為本的方針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搶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堅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堅持服從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堅持公眾參與、軍民聯防;堅持工程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等原則。
2 城市概況
2.1 自然地理
城市地理位置,地形與地貌特點,城區高程范圍,氣象水文特征;城市水系與河道、水庫、湖泊等情況。
城區現狀總人口、非農業人口、國內生產總值、固定資產、重要交通干線、重要基礎設施等。
2.3 洪澇風險分析
暴雨、洪水、風暴潮主要特征、洪水傳播時間、城市主要暴雨洪水成因與地區組成,主要致災暴雨洪水來源及量級、發生頻率,城市歷史洪水。主要控制站不同頻率洪水水位或高潮位、流量。洪水、暴雨漬澇、臺風暴潮可能致災影響淹沒范圍及風險分析,洪澇風險圖。
2.4 洪澇防御體系
城市防洪體系(堤防、水庫、湖泊、蓄滯洪區、分洪道等)與城區除澇排水設施(泵站、涵閘等),城市防洪、除澇排水、防臺風暴潮現狀能力或防御標準。
城市防洪、除澇排水、防臺風暴潮的薄弱環節,重要工程險段及病險涵閘,橋梁及河道違章建筑的阻水情況。
2.5 重點防護對象
黨政機關要地、部隊駐地、城市經濟中心、電臺、電視臺等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地鐵、地下商場、人防工程等重要地下設施,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設施,重要有毒害污染物生產或倉儲地,城區易積水交通干道及危房稠密居民區等。
3 組織體系與職責
3.1 指揮機構
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處置城市防洪應急事務,并明確其主要職責。
3.2 成員單位職責
明確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力求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避免職能交叉。
3.3 辦事機構
明確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預警信息
分類明確城市氣象、水文、防洪與排澇工程險情、洪澇災情信息的具體報送內容、負責報送單位、報送時限等,形成規范的信息報告制度。
4.2 預警級別劃分
根據城市洪水(含江河洪水、冰凌洪水以及山洪等)、暴雨漬澇、臺風暴潮等災害事件的嚴重程度,合理劃分預警級別(通常由重到輕分為I、II、III、IV四級,分別用紅、橙、黃、藍色表示),確定向社會發布的警示標志。
4.3 預防預警行動
4.3.1 預防預警準備:包括思想、組織、工程、預案、物料和通信準備,防汛檢查及日常管理,以及與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的協調等。
4.3.2 江河洪水預警行動:不同預警級別下江河洪水、防洪工程險情等預警信息的更新、發布、通報等具體要求。
4.3.3 山洪災害預警行動:不同預警級別下與山洪災害有關的暴雨、洪水、工程險情等預警信息的更新、發布、通報等具體要求;建立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的預警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機制等。
4.3.4 暴雨漬澇預警行動:不同預警級別下暴雨漬澇、排澇工程險情等預警信息的更新、發布、通報等具體要求。
4.3.5 臺風暴潮災害預警行動:不同預警級別下與臺風暴潮有關的臺風暴潮信息、防洪排澇工程險情等預警信息的更新、發布、通報等具體要求。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 江河洪水防御方案:根據城市所在的江河防洪預案及相應的洪水調度方案,制訂城市市區不同量級江河洪水的防御對策、措施和處理方案,及相應的洪水調度方案(如水庫、蓄滯洪區、分洪設施的調度運用等)。其中超標準洪水的防御方案應明確社會動員、臨時分蓄洪、群眾轉移安置等具體措施。
此外,還應針對冰凌洪水以及由于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等造成的突發性洪水,制定相應的洪水防御方案。
4.4.2 山洪災害防御方案:根據山洪災害的發生與發展規律,制定不同量級暴雨及其地區組合條件下,山洪災害專防與群防相結合的防御對策、措施和處理方案。
4.4.3 暴雨漬澇防御方案:制定不同量級暴雨及其地區組合條件下,城市市區漬澇的防御對策、措施和處理方案,包括應急排水、交通臨時管制與疏導、工程搶修以及重要保護對象的防雨排澇方案等。
4.4.4 臺風暴潮防御方案:制定不同量級臺風暴潮條件下,城市應對臺風暴潮的防御對策、措施和處理方案,如人員轉移的通知與落實、危舊建筑物和重要設施的防護等。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明確城市發生洪水、山洪災害、暴雨漬澇、臺風暴潮等災害事件時應急響應行動的分級總數(通常由重到輕分為I、II、III、IV四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應急響應行動的總體要求,以及應急響應發布單位等。
5.2 應急響應分級與行動
明確應急響應行動的分級標準及對應的主要行動要求。
5.3 主要應急響應措施
5.3.1 江河洪水:明確不同量級江河洪水條件下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包括蓄滯洪區運用的準備和批準權限、進入緊急防汛期的條件和發布權限等。
5.3.2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明確出現前期征兆及發生險情后的緊急上報規定和應采取的處理措施等。
5.3.3 山洪災害:明確發生山洪災害時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包括發布山洪警報的標準及責任單位、人員轉移的主要原則、人員緊急搶救與救援等。
5.3.4 暴雨漬澇:明確發生暴雨漬澇時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工程調度和設置臨時排澇設備的要求及責任單位、發布城市澇水限排指令的權限等。
5.3.5 臺風暴潮:明確發生臺風暴潮時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如臺風暴潮監測與警報發布、人員與物資轉移、海上作業保護與搜救、重要保護對象的防護與搶險等。
5.4 應急響應的組織工作
5.4.1 信息報送、處理:明確汛情、工情、險情、災情(含大面積停電、停水,重大疫情等次生衍生災害)等信息報送、處理與反饋以及發布的原則和主要要求。
5.4.2 指揮和調度:明確應對災害的指揮和調度措施,以及發生重大災害時派赴工作組(含專家組)的要求等。
5.4.3 群眾轉移和安全:明確群眾轉移的原則和工作程序,以及相應的安全與生活保障措施等。
5.4.4 搶險與救災:明確險情和災情監控、搶護和救援的指導原則、工作程序和總體要求。
5.4.5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明確確保搶險人員自身安全和受威脅群眾人身安全的各項防護與醫療救護措施。
5.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明確對重點地區或部位實施緊急控制以及動員社會力量的條件、權限和要求等。
5.5 應急響應結束
明確應急響應結束的條件和發布程序。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確保預案執行過程中通信與信息暢通的主要保障措施,如黨政軍領導機關、現場指揮及其它重要場所的應急通訊保障方案,信息數據庫建設與網絡共享等。
6.2 搶險與救援保障
明確搶險救援裝備、技術力量、隊伍(含專業與非專業隊伍)、專家組在管理和啟動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各類工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房屋建筑、交通干線搶險、搶修,以及人員救護等。
6.3 供電與運輸保障
明確對抗洪搶險、搶排積澇、救災現場等供電與運輸的主要保障措施、責任單位等。
6.4 治安與醫療保障
明確災區治安管理、疾病防治、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保障要求。
6.5 物資與資金保障
明確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調撥程序與調運方式、防汛經費的安排、特大防汛經費的申請等保障措施。
6.6 社會動員保障
明確防汛指揮機構動員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6.7 宣傳、培訓和演習
明確城市防洪排澇宣傳、市民防洪減災教育、技術人員培訓、防汛減災演習等保障措施。
7 后期處置
7.1 災后救助
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救災工作的要求與職責。
7.2 搶險物資補充
明確如何根據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及時補充搶險物資的具體要求。
7.3 水毀工程修復
明確水利、供水、交通、電力、通信等工程或設施水毀修復的資金來源、時限等具體要求。
7.4 災后重建
明確相關工程或設施的災后重建標準、指導原則和實施措施等具體要求。
7.5 保險與補償
明確保險與補償的適用條件、承辦機構職責和任務、工作原則、工作流程等。
7.6 調查與總結
明確調查與總結的適用條件、承辦單位、時限要求和審核程序等。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對需要詮釋的名詞術語,給出準確的定義。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明確預案管理和更新的具體要求。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明確預案執行過程中相關獎勵與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8.4 預案解釋部門
8.5 預案實施時間
附 錄
1 附圖
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繪制相關附圖,如:城市防洪應急預案啟動工作流程圖,城市防洪排澇工程布置圖,主要病險工程分布圖,城市洪澇風險圖,城區暴雨漬澇點分布圖,城市超標準洪水預案實施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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